《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电源及应急疏散照明系统;
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5、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6、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7、气体灭火系统;
8、干粉灭火系统;
9、泡沫灭火系统;
10、消防炮灭火系统
11、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12、消防电话系统
13、消防电梯系统
14、消防供电系统